小法庭诠释大调解

《河南日报》 (2012年11月14日 第 18 版)

  □本报记者  刘 勰  本报通讯员  杨 阳

  长期以来,由于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等困难,一些基层群众的矛盾纠纷难以得到圆满化解,往往是“案结事难了”,矛盾依然存在。而仅仅依靠法院内部增加编制或加班工作等办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针对于此,中牟县法院通过开展“社会法庭”工作,将群众的纠纷化解于诉前,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

  所谓“社会法庭”,是指由普通公民担任“社会法官”,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组织。中牟县“社会法庭”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他们的“社会法官”是从村民代表中选出的,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11月9日上午,记者一踏进中牟县白沙镇综治工作中心旁边的“社会法庭”,就被墙壁上的几个大字“解民忧、办实事、零距离、零收费”所吸引。这时,一位老汉正在把一面锦旗交给“社会法官”毕学亮。

  “俺得夸夸‘社会法庭’,它可解决了俺的大难题。”老汉告诉记者,他姓李,是白沙镇人,辛辛苦苦把儿子拉扯大,晚年却得不到赡养,原本准备到白沙法庭打民事官司。“社会法庭”及时调解,“社会法官”们对他的儿子讲道德,讲法律,讲政策,并凭借自身在当地的威望,使得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

  中牟县法院白沙法庭庭长陈丽娟向记者介绍,白沙镇“社会法庭”成立三年多来,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436起,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为群众解决了大问题,体现了“把法庭开在离百姓最近的地方”的精神。

  “把法庭开在离百姓最近的地方”,这样的精神,也体现在其他基层法庭的工作中。采访中,中牟法院刘集法庭的冉庭长向记者讲述了一个最近发生的故事。

  前两天,冉法官收到了一份特殊的请柬。看到请柬上的落款,一幕幕往事又重现在冉法官的眼前。9月中旬,刘集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这本是众多离婚案件中很普通的一件:原、被告双方均年近五十,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将双方推上了法庭,原告提出离婚。在向被告老刘送达开庭传票时,冉法官得知,双方女儿的婚期与法庭原定的开庭日期只隔一天。“做一个判决,要比调解的工作量小多了,对照法律条文,几页纸一下就出来了。但案结事不了,牵涉到上下两代人两个家庭的和睦,不是一纸离婚判决能够承受的。”冉法官立刻依托“社会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受挫时,依然不放弃,周末也加班加点进行背对背调解,老刘夫妇认同了法官们解决问题的态度,并最终达成了和解。

  一纸喜帖,一面锦旗,类似的事情一件件、一桩桩,发生在中牟法院下属的乡镇法庭、“社会法庭”上,通过这样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化解了基层矛盾,解决了群众遇到的民生问题,践行着“小法庭诠释大调解”的理念。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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