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此,作为全省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快速办理试点单位之一的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紧紧围绕“效率、质量、公正、效果”的主题,积极探索实行“四三”工作机制,助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速增效。今年以来,该院共审查起诉简易程序案件71件79人,其中出庭支持公诉29件,审理期限由原来的45天缩短为10天,庭审时间也大大缩短,无一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提出上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实行“三简化”,有效提升办案效率。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较多的实际,精简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程序,是有效提升办案效率的最佳途径。为此,中原区检察院在“简化”上做文章,确保从每一诉讼环节均能提效加速。一是简化法律文书。要求案件承办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要制作阅卷笔录;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地简化审查终结报告。二是简化审查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不需要经过集体研究,承办人可以直接将案件提请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主诉检察官可直接决定对适用简易审理的案件提起公诉。三是简化庭审程序。因诉讼权利义务提前告知,不需当庭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可以只宣读起诉书认定事实、起诉罪名及适用法律条款;公诉人当庭采取集中举证的方式,举证、示证时,只需要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被告人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没有异议时,公诉人不再发表公诉意见,直接提出量刑建议。
二、明确“三集中”, 严格监督办案质量。面对基层案多人少、简易程序适用比率高的现状,对简易程序案件集中进行处理,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所在。为此,中原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查出庭机制,形成了“集中管理、集中起诉、集中出庭”的“三集中”工作机制。一是集中管理。本着案件繁简分流的移送原则,对移送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公诉部门收卷后由内勤进行初步审查,在卷宗上粘贴上“简易审案件”标签。二是集中起诉。案件承办人轮流受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部门每周集中一天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提起公诉。三是集中出庭。建议法院每周集中一天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将案件材料交由轮值出庭检察人员,并向其介绍案情,由轮值出庭检察员集中出庭支持公诉。“三集中”审查机制,将审查监督模式由以往承办人审查改为多人审查,对集中出庭案件的庭审违法情形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如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王某盗窃案、赵某盗窃案、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原区检察院对三起案件集中起诉和出庭,不仅节省了庭审时间,而且通过多人审查和庭审监督,确保了办案质量。
三、履行“三告知”,增强法治教育效果。依法履行诉讼告知制度,不仅可以加强沟通联络,赢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理解和信任,还可以促使简易程序案件尽快审结,取得最佳的庭审法治教育效果。基于此,中原区检察院十分注重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三个方面加强简易程序庭审前的事先告知。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告知。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先向当事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将此作为检察机关是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量刑建议告知。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前,依法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通过事先告知程序,可以节省开庭审理时间,更有利于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确保了最佳的庭审效果。通过实行“三告知”程序,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所办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无一上访或提出上诉,所提量刑建议99%均被法院采纳。
四、关注“三环节”,优化诉讼监督工作。简化只是手段,优化才是目的,简易程序案件简化了审理办案程序,但并不是简化诉讼监督工作。因此,中原区检察院立足诉讼监督职能,始终关注简易程序案件的三个重要环节,进一步优化简易程序诉讼监督工作。一是关注“三书审查”。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庭审前向当事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庭审活动合法性意见书》等文书,告知庭审的基本程序、庭审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情况,以监督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关注庭审讯问环节。出庭公诉人庭前熟悉案情及证据,准备出庭预案。出庭时遵循“合法、简明、扼要”六字方针进行法庭示证、质证,对需要强调的关键性的量刑情节,发挥庭审讯问作用,并注重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三是关注判决审查环节。在庭审后,注意听取相关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活动及判决结果是否合法的意见,如有违法现象,结合对裁判结果的审查提出纠正违法或提起抗诉的意见,并加强对同类型案件量刑不均衡问题的监督,确保达到全面履行出庭公诉职能、强化诉讼监督的效果。
本报记者 李东红 本报通讯员 孙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