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崔倩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才能上路。但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而直接上路行驶。一旦出了事故,这些车主没有交强险理赔,只能自掏腰包赔偿他人损失,结果是省了小钱、吃了大亏。近日,汤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陈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高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及乘坐人张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陈某与高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但因陈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高某和张某遂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事故导致的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和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因陈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陈某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高某和张某予以赔偿。最终判决,陈某赔偿高某和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一旦投保机动车发生事故,交强险既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罩”,又是投保人经济风险的“转嫁器”。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一位机动车车主都应当自觉履行。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一定要及时投保交强险,车辆没有交强险不要上路行驶,切莫心存侥幸,避免出现因超期未投保、脱保等问题,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