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1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 亚
《河南日报》 (2024年02月20日 第 08 版)

各位代表: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保发展、促善治的双重功能。2016年1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等任务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保持与上位法修改的一致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同时固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我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为加强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立法法修改后,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增加为2023年立法审议项目,迅速启动条例修改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改的立法法。二是组织专题研讨,研究确定了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等。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形成了《决定(草案)》初稿。三是广泛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省内部分法学院校等各方面意见。共收到来自各方面意见建议210余条,采纳46条。去年7月、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2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决定(草案)》有关情况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之后,又征求了全体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了相关会议解读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达成立法共识。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参照立法法的表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在第一条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按照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在第二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三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在第四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在第五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二)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按照民主立法原则,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在第三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第九条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在第十九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立法智库建设等。

  (三)增强立法计划的统筹性协调性。总结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计划的成熟经验,在第七条规定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相协调,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四)完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依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立法经验,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了相应完善。一是在第十条、第十一条进一步完善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明确各方面对法规草案意见比较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可以向主席团直接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表决稿。二是完善地方性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在第十五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五)完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机制。总结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方面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对立法工作机制作了如下完善:一是推进科学立法,丰富立法形式,在第六条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二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第二十条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三是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推动立法与普法相结合。

  (六)依照上位法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一条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进行了调整,由三项增加为四项,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据此,在《决定(草案)》中作出相应修改。

  (七)完善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中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我们对此进行了系统总结。一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法规草案一审后,应当及时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并就法规草案的制定过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等内容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说明。二是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从合法性、适当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指导,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就相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此外,《决定(草案)》还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作了一些文字表述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需要说明的是,此次《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是部分修改,采用的是修改决定的形式,对属于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原则上一般不作修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河南日报文件 08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02-20 2 2024年02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