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算侵权吗

《河南日报》 (2024年02月29日 第 10 版)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随着互联网社交软件的普遍使用,人们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便捷。那么,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算侵权吗?

  近日,正阳县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名誉权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在案涉微信群及其微信朋友圈、快手账号主页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受害人马某赔礼道歉,被告人刘某乙、耿某(刘某父母)向马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基本案情

  刘某与马某原是朋友关系,后来二人之间产生矛盾。2023年7月18日,刘某(未成年人)将马某拉入某微信群中对其进行辱骂,有部分群内成员起哄帮腔。当天,刘某将微信群聊记录截图后,通过快手APP发布至个人主页,并将截图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对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请求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同时具备有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有实施侵害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确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降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在该起案件中,刘某确实在微信群聊中对马某进行肆意侮辱谩骂,同时将该群聊信息发布在社交平台,且该言论能被双方共同的微信好友看到,刘某的侮辱言论客观上对马某名誉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构成名誉侵权。因被告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刘某乙、耿某承担。

  法官说法

  随着即时通信软件的发展,侵犯名誉权的场所也从单一的传统现实场景,转向包含虚拟网络空间的多元化场景。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社交平台上发声一定要守法,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避免因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不良后果,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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