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你的快递送到家了吗?”最近,网络上关于快递送货上门的话题讨论火热,究其原因,与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办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据3月19日《法治日报》)
随着智能快递箱大规模投入使用,“被使用”与“被签收”的情况也在增多。此前,国家邮政局发布的数据显示,71.1%的快递员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前征得用户同意,较去年同期下降5.2%。消费者“被使用”智能快件箱的情况有所增加。只有平衡营业网点、快递员、用户等多方利益才能化解上述问题。
不可否认,智能快递柜的出现为物流末端带来很大改变。通过线上云计算,线下智能终端配置,能有效将配送工作合理规划,提高配送效率,降低运输和时间成本,但快递柜企业向客户收取“快递柜超时费”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事情,尤其是如何收,收多少应有明确的规范,不能任凭商家自话自说。
快递柜作为快递行业运营的一个环节,其运行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如果将这些成本一股脑儿都算到用户身上也不公平。对用户来说,用户在网购时已经支付了快递费,如果快递柜再收费,有重复收费之嫌。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快递员将送件存放进智能快递柜之前,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比如超过多长时间会收取多少费用,存入的具体时间等,经过消费者同意认可后,再存入智能快递柜。否则,就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办法》中也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表述,着重强调了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同时设置了明晰罚则,能有效对快递企业进行规范。
快递柜的使用与收费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快递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推出更为精细化的服务,如设置遗忘提醒功能等。向消费者收取“快递柜逾期费”时,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明确责任范围,让管理有法可依。只要是在一个正常的充分竞争的市场,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那些能提供质优价廉快递服务的企业就能够脱颖而出,市场也能在竞争中找到合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