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扩展了巨灾保险责任,提升了基本保险金额,并支持商业巨灾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巨灾保险多层次保障体系,积极向全国推广综合巨灾保险试点,从丰富产品供给、畅通数据共享等方面提升巨灾风险管理能力。(据3月27日《中国证券报》)
此前,有媒体分析,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如果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那么购房者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并不因房屋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免除归还贷款的义务。换言之,地震中房子没有了,房贷还要继续月供,并非银行不近人情,而是房贷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毕竟,银行也是企业而不是慈善机构。退一步讲,即便是银行向房贷者尽人道、献爱心,也只能采用暂停月供、减免利息等方式。这对于受灾群众来说,显然是杯水车薪。基于此,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等两部门发文明确,进一步完善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制度。
据悉,在发达国家,家庭财产险的普及率已达70%,而我国多数地区的投保率尚不及5%。为此,我国将扩展巨灾保险责任,提升基本保险金额,提高居民抵御巨灾风险能力。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在现有的破坏性地震的基础上,扩展增加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提升基本保险金额方面,实现巨灾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翻倍,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在自然灾害面前,社会个体是最脆弱的。面对灾害,政府和保险业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重视自然灾害保险工作,更有针对性地设计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用相关法律规范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逐步建立保基础保民生、高普惠广覆盖的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公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