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红灯停,绿灯行,见了黄灯等一等”,这是我们打小就烂熟于心的交通规则口诀。可在日常通行中,有的司机会抱有侥幸心理,当面对倒数几秒的绿灯时,总会忍不住猛踩油门,一“闯”而过,认为可以在“闯黄灯”的情况下安全通过路口。殊不知“闯黄灯”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正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闯黄灯”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5日,张某驾车通过某路口时,发现交通信号灯为黄灯。鉴于红灯未亮,张某加速闯过,岂料将经过斑马线的行人潘某撞伤。据调查,潘某是在绿灯时通过人行道,黄灯时还未到达路对面。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潘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张某“闯黄灯”的行为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同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张某未遵守交通法规的规定,未尽到合理安全义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潘某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张某应就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潘某因张某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伤,其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某4.2万元,张某赔偿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官说法
“闯黄灯”同样为法律所禁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黄灯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司机,准许通行的绿灯已经结束,禁止通行的红灯即将到来,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才可以继续通行,尚未越过的则在禁止通行之列。
本案中,张某在黄灯亮起之后,无视计时器的提示,明知尚未通过停止线仍加速驶出路口,无疑与法律规定相违。且张某因为违章造成潘某受伤,两者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张某应对潘某的受伤负责任。
法官提醒,行人及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及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宁等三分,不抢一秒,这不仅仅是一句安全警示标语,更是无数次血的教训换来的交通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