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为何让居民“不来电”

《河南日报》 (2024年04月08日 第 08 版)

  □本报记者 汤传稷

  近日,信阳市罗山县一居民反映,其所在小区使用的是“转供电(即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转供电单位转供)”,小区物业公司借此向业主收取高价电费,业主们对此意见都比较大。记者注意到,类似的投诉也时有发生,居民小区的“转供电”为何争议不断,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转供电”加价投诉多

  3月27日,记者在罗山县华贵源小区采访,业主刘霞反映,她自2010年入住该小区以来,电费一直都是由物业公司代收,业主用电需要先向储值卡中充值,然后才能用电。目前居民用电每度0.71元,商铺用电9毛多,而同期由供电公司直接收取的居民用电是5毛多一度。

  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为罗山县保利物业公司。该公司经理孙浩告诉记者,小区自2006年建成以来,一直延续的是“转供电”模式,物业公司收取的电费比供电公司一户一表价格高,是因为居民电费中分摊了公共用电的费用,并且有关收费价格是经过物业局核准的。

  罗山县新城花园一位业主反映,因为物业公司加价收取电费矛盾不断,小区差点让供电公司停电了。3月18日,国网罗山县供电公司丽水供电部发出《停限电通知书》,称因春天物业公司拖欠电费30多万元,将于3月20日起执行停限电措施。此事迅速引起了新城花园等由春天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居民的强烈不满。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介入协调处理,春天物业公司借款补交了电费,这才避免了供电公司对居民小区停电的情况。

  据介绍,罗山县实行“转供电”的居民小区达70%以上,关于物业公司加价收取电费的投诉在12345市长热线的投诉量也居高不下。

  “转供电”改革迫在眉睫

  据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办工作人员介绍,罗山县城区的居民小区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实行的是“转供电”模式,小区内的变压器、供电线路等电力设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后来有的开发商退出了小区物业管理,该项资产已成为小区业主的共有资产。

  物业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是由于物业公司要负责小区内电力设施的维修费用,以及公共照明部分用电的费用,这些费用都要分摊到电价中,这样就会超过供电公司直供居民电表的价格。但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透明。由此,业主抵制缴纳电费和物业费的现象比较突出。春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被发停限电通知书,真正原因就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造成的。

  据介绍,由于居民小区电力设施改造需要大笔资金,开发商尚未退出物业管理的小区对此积极性不高,而由物业公司接管的居民小区,由于物业公司财力有限,往往也没有实力进行电力设施改造,如果让各个业主均摊改造费用,协调难度更大。

  国网罗山县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改造资金按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由住宅小区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政府财政兜底。我们供电公司主要负责配合发改委、住建等部门在电力设施改造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符合标准要求后进行管理。”

  记者电话采访了信阳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该文件只是针对信阳市区实施的,并不包括各县。目前,信阳市区该项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实施,已进入收尾阶段。

  而罗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办工作人员介绍,罗山县政府曾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转供电”问题,但由于改造资金缺口较大,实行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难度较大,导致此项工作至今推进缓慢。

  “转供电”改革如何推进

  记者搜索外地关于“转供电”问题相关新闻报道后发现,我国很多地方在“转供电”加价收取电费方面采取了特别严格的管理措施,有的地方在“转供电”改革方面进展迅速,其中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例如,江苏省太仓市对“转供电”主体如何收取电费有明确的规定,对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的费用也有明确的规定。截至去年年底,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共检查“转供电”主体132家次,立案查处“转供电”主体6家,清退金额277余万元,切实保护了广大终端用户利益。

  去年8月,湖北省襄阳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转供电改革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提出,2023年年底前,对矛盾突出、群众关切的“转供电”问题要基本解决,要率先完成政府、集体经济参与的工业园区“转供电”改造,实现直抄到户;新增“转供电”严格控制,建立起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转供电”机制,形成规范透明的“转供电”价格体系,持续提升全市供电服务质效,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同时,对于现有“转供电”居民小区,强化存量改造实施,多方筹措改造资金,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因案施策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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