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算数吗

《河南日报》 (2024年04月09日 第 05 版)

  □吴学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就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征求意见稿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4月8日《长江日报》)

  “9岁女童打赏主播花光家里10万彩礼”“15岁熊孩子拿父母血汗钱刷给主播20万”……据统计,每10个直播用户中,就有1个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理性和自控能力尚有不足,更容易被诱导激情打赏和高额打赏。

  未成年人高额打赏所引发的家庭和社会问题已不容轻视。不管是网络主播打色情擦边球还是打赌博擦边球,都无异于“精神鸦片”,让一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深陷其中。尽管我们要引导未成年人在观看直播时保持克制、理性付费,但相关监管部门和平台更应该从法规和平台机制上为打赏乱象套上“缰绳”。

  对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其实,关于未成年人打赏问题,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有明确内容,支持返还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款项。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年龄、生活来源等内容进行细化解释,有利于推动平台和主播承担责任落实责任,可以让法律顺畅实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此次,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尽管直播经济是“虚拟经济”,但其背后的经济活动、社会关系、社会影响却并不虚拟。针对短时间内不断打赏的激情行为,无论是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还是为用户设置“冷静期”,对于非理性冲榜的行为,应对单笔打赏的最高值进行限制,这些规则的出现,表明随着行业高速增长期成为过去时,应该着眼于更长远的发展,转向对规范与秩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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