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清洁”离职证明成求职绊脚石

《河南日报》 (2024年05月10日 第 17 版)

  □张智全

  因一份离职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拉锯”两年。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的阳光调解室内,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这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圆满结案。(5月9日《工人日报》)

  为消除离职证明上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这句负面评价,这名再就业屡屡碰壁的劳动者,在两年内开启了仲裁、诉讼、再审和申请民事监督的“马拉松式”维权历程,令人唏嘘。虽然双方最终实现了和解,涉案企业重新为离职者开具了“清洁”离职证明,但如何祛除“不清洁”离职证明悬在离职者再就业心头的隐忧,仍值得深思。

  “不清洁”离职证明,是司法实务中对带有负面评价内容离职证明的一种通称。由于其负面评价内容会成为新用人单位录用离职者的重要参考,关系到离职者能否顺利再就业。显然,对于这种既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风险,又可能引发名誉侵权的“不清洁”离职证明,不论是离职者还是开具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都应审慎对待。

  根据相关法律,劳动者离职后再就业应向新用人单位提交离职证明。离职者曾经的“东家”能否为其开具客观公正的离职证明,也就成了离职者能否顺利再就业的关键。然而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总是在这方面对离职者“耍心眼”,致使后者再就业时因离职证明中的负面评价而处处碰壁。

  部分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对原职工的评价缺乏客观公正,源于法律的规定较为笼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很明显,该规定仅明确了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而对其他内容尤其是对离职者负面评价的内容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也就有可能任性开具“不清洁”离职证明。

  事实上,也正因此,不少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确实存在随意而为的现象。由于离职者持这种负面评价的离职证明再就业时碰壁后维权需要举出确凿证据,往往难以实现消除负面评价的初衷,只能选择放弃,无形中进一步助长了部分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写入负面评价内容的任性,致使“不清洁”离职证明成为离职者再就业的“绊脚石”。

  “不清洁”离职证明不应成为离职者顺利再就业的绊脚石,必须予以监管。对此,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引导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切实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边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理服人,客观公正评价离职者。着眼治本之策,相关部门应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等方式,给离职证明的负面评价内容详细列出“黑白”清单,明确规则、条件、举证等细节要求,并对用人单位乱开“不清洁”离职证明的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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