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民
《河南日报》 (2024年08月13日 第 06 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的重大举措。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省委以前瞻三十年的眼光,坚定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重建省医学科学院,打造国家创新高地、重要人才中心又布下了“关键一子”。这就需要加快制定促进省医学科学院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以科技创新为牵引做优做强卫生健康事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

  第二,制定条例是支持省医学科学院体制机制创新,激活科技创新动力的迫切需要。省医学科学院前身为1959年建立的中国医学科学院河南分院,过去60多年为河南卫生科研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发展水平与时代需求已不相适应。重建省医学科学院,迫切需要以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架构重塑,激活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要坚持改革创新不动摇,就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将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为省医学科学院的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三,制定条例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引领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亲自谋划部署下,自去年7月15日重建省医学科学院揭牌以来,省医学科学院发展呈现良好态势,在全省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加凸显,成为构建“三足鼎立”科技创新大格局的重要支撑。制定条例就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省医学科学院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将重建省医学科学院与建设中原医学科学城、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融合发展结合起来,与全省医学领域创新主体、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结合起来,整合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要素,打造环省医学科学院全要素创新生态,引领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省医学科学院立法是省委点题交办、省人大常委会主导牵头的重要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为组长,副主任李公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宋争辉为副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由省人大法制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学科学院、中原医学科学城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集中精干力量有序开展立法各项工作。2023年12月下旬,在深入学习党中央、省委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省医学科学院改革发展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之后,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郑州市政府、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省内高校、有关企业等120多个单位,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1月上旬,赴广东、海南进行立法调研,学习两省在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方面的经验做法。2月26日,李亚同志带队赴省医学科学院、中原医学科学城调研,深入了解省医学科学院重建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3月18日至20日,法制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和立法专家,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16条修改意见,采纳8条。之后,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政府分管领导征求意见。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逐条审议,形成了提请主任会议的《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学科学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0日,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立法把握的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我们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总则第四条明确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作为促进省医学科学院发展的基本原则,并把省委关于省医学科学院重建的决策部署体现在具体的条文中。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强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扎实有效推进立法工作。

  二是聚焦改革创新。重建省医学科学院就是要强化改革赋能,打造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根本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聚焦改革创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能够促进省医学科学院高质量发展的举措,推动形成符合科研规律、充满活力的现代科研机构治理架构,助力省医学科学院加快建成具有国内外广泛影响力的医学科学创新高峰。

  三是突出务实管用。法不在于有多少条款,而在于是否有针对性,是否管用。省医学科学院立法属于创制性立法,我们把推动解决省医学科学院重建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着力点,对现阶段改革探索中的工作保持前瞻性,采用原则性表述;对体制机制、成果转化、财政支持、融合发展等重点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力求做到权责明晰、便于操作,使所立之法更好满足省医学科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体制机制、创新发展、融合发展、保障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将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医学科学院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保障促进,与中原医学科学城、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融合发展,以及与各级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合作,适用本条例。”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省医学科学院的体制机制创新,旨在激活省医学科学院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省医学科学院与中原医学科学城、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融合发展,旨在加快推动“一院一城一产业集群”一体化发展格局的形成;三是省医学科学院与各级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合作,旨在以省医学科学院为中心,构建覆盖全省的医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网络,打造以省医学科学院为核心的医学科技创新生态圈。

  第二,关于体制机制。为推动省医学科学院建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根本的新型研发机构,《条例(草案)》在“体制机制”一章明确了省医学科学院实行理事会决策下的院长负责制,具体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理事会是省医学科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通过章程、筹集科研经费、聘任或者解聘院长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二是省医学科学院院长全面负责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由理事会聘任,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三是明确省医学科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自主设立或者调整所属的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等。

  第三,关于创新发展。为落实省医学科学院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自主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条例(草案)》在“创新发展”一章作出以下制度安排: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省医学科学院依法行使自主权和决策权,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放尽放原则,授予省医学科学院所属的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用人自主权、业务自主权、财物支配权,保障其依法开展创新活动。二是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项目立项以临床重大需求为导向,实行招标制、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项目实施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项目考核实行标志性成果和代表作制。三是创新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市场化、有吸引力的个别引进、集中引进和双聘双跨等人才引进办法和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自主开展院内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

  第四,关于融合发展。为推动省医学科学院、中原医学科学城、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统筹谋划、一体建设,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产业集聚、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条例(草案)》专设“融合发展”一章,具体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突出省医学科学院的人才优势和研发优势,为中原医学科学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孵化等提供支持,促进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聚集发展。二是依托中原医学科学城的区位优势和配套优势,为省医学科学院人才引进、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建设以及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快速发展提供支持。三是发挥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中原医学科学城开展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探索以及规范化先行先试,推动人体细胞、基因技术研发、应用和产业化进程。

  第五,关于保障促进。为全面提升创新保障水平,充分释放省医学科学院的创新动能,《条例(草案)》在“保障促进”一章,建立以下保障促进机制: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医学科学院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金设立、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对省医学科学院予以支持和保障。三是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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