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是自保而非惩恶(众议)

《河南日报》 (2024年09月11日 第 19 版)

  □木须虫

  近日,一则女格斗运动员遭男子强制猥亵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当事人徐女士第一时间公开向媒体回应了案情的相关情况,并表示:“考虑到我是综合格斗运动员,下手可能会比常人稍重,担心无法掌控尺度而引发严重的后果,我最终选择报警。”此后,徐女士的这番言论引发热议,有网友对她的行为表示不解:“既然已经练了格斗,为什么不动手严惩恶人?”(据9月10日观察者网)

  面对突发的暴力侵害,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以及如何让不法分子得到惩处,事关每个人的社会安全感。在此过程中,“以暴制暴”甚至“以暴惩暴”是人们最容易想到的,也更容易满足大众快意恩仇的心理预期。

  然而,在法治背景中,“以暴制暴”“以暴惩暴”,显然并不值得提倡,甚至还应禁止:个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暴力惩戒,哪怕他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分子。以备受关注的正当防卫为例,法律赋予公众的是防卫权而非惩戒权,而且还受到严格的限制,如,防卫时机、防卫强度以及防卫手段的合理性要求等。换言之,“以暴制暴”也只是在极端情形下,满足安全自保的不得已选择。

  具体到个案,男子的恶行无疑需要惩处,但女格斗运动员显然不能越俎代庖,选择报警让警方处理无疑是正确的选择。此外,在面对暴力侵害时,女格斗运动员没有反击并不等于她没有采取防卫措施,她先是发现男子尾随,担心其身上有刀,将其引到公共场合,降低可能的侵害风险,而后她选择报警,这表明她在男子实施猥亵的过程中,能够摆脱侵害,实现安全自保。在此情形下,不选择反击既能防止暴力升级,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也能防止出现“防卫过当”。如此,既保护了自身的人身安全,又将不利影响控制到了最小,无疑是理性而明智的选择。

  面对可能的不法人身伤害,每个人既要敢为更要智为。尤其需要明确的是,防卫的目的是自保安全,而不是惩治,不能在边界上迷失,流于情绪化。有能力制止甚至回击暴力侵害,可以让人更有底气,增强临场的可控性,但也要学会最大程度趋利避害。同时,不是所有人都有格斗能力,面对暴力侵害,能够及时摆脱、逃离、报警是最优选择,不到万不得已,没必要正面硬刚、主动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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