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辱骂他人要担责(民情与法)

《河南日报》 (2024年09月14日 第 35 版)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但是,有些人把微信群的公共空间当成了自己的“地盘”,口无遮拦。近年来,因在微信群“乱说话”,而惹上的名誉侵权纠纷屡见不鲜。

  基本案情

  张某与潘某系邻里关系,两家平时相安无事。2023年4月,两家因小孩打架产生矛盾,后矛盾逐渐升级,经村干部调解,两家矛盾缓和了一些。不承想,今年6月,潘某在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内,出言辱骂张某,并发表张某与某某人关系不清不白等言论,张某不堪忍受,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后诉至正阳县法院,要求潘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潘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社会影响程度、侵权损害结果及邻里关系,于是安排双方进行调解。起初,潘某态度强硬,不认为自己的辱骂行为会对张某造成影响。法官遂释法明理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潘某认识到自己确实违法了,答应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潘某停止侵害张某的名誉权、人格权,并通过涉案微信群向张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贴补张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官说法

  在面对纠纷和矛盾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受法律约束。微信群是大家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公共空间,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道德规范,在微信群内应文明用语,理性互动。

河南日报基层之声 35微信群辱骂他人要担责(民情与法) 2024-09-14 2 2024年09月14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