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忙受伤 损失谁赔偿

《河南日报》 (2024年09月27日 第 08 版)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黄伟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互相帮忙是常有的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互相帮忙本是善举,可若在义务帮忙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近日,正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被告依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雷某系同一楼道的邻居。今年3月,雷某和儿子儿媳分户居住,需搬运家具,因夫妻二人收拾东西忙不过来,便叫李某帮其搬运旧家电,李某二话没说就答应了,然而,李某在搬运橱柜时不慎脱手掉落,砸伤了左脚,造成左脚3趾和4趾闭合性骨折等损伤,花去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000余元。但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雷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雷某赔偿其受伤引起的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9285.59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涉案帮工活动时,未能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自身损失存在一定过错;雷某因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事先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也存在过错。结合案情,李某应对其自身损失负25%的责任,雷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即被告雷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共计6964.19元。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本案中,李某出于善意帮助雷某一起搬运家具,并不为此而索要相应的报酬。面对李某的善意之举,雷某并未明确拒绝,构成义务帮工。在进行帮工活动时,李某亦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因未保持谨慎而导致橱柜不慎脱手掉落,砸伤了自己的左脚,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雷某因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事先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同样存在过错。

  法官提醒,义务帮助本是常事,互帮互助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我们在义务帮忙的时候,应该量力而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被帮工的人也要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莫让“好事变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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