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餐馆油烟重 扰民行为当纠正(民情与法)

《河南日报》 (2024年10月11日 第 10 版)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近年来,因沿街店面不当经营,产生噪声、油烟等扰民的事时有发生。近日,正阳县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沿街店面不当经营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李某承租两间沿街店面开餐馆,庞某居住在李某店面上方的二楼,在李某经营期间,庞某家无法正常开窗,一开窗,刺鼻味道就会直冲房间,楼下厨房还产生大量噪声。庞某发现李某店面的厨房和排气烟囱就安装在他家卧室楼下,不仅庞某家如此,同小区的其他住户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况。庞某要求李某改变厨房设备,排除妨害,李某不同意。今年8月,庞某诉至正阳县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安装在其房间下方的厨房设备及排油烟、噪声设备等以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李某店面的经营对庞某的生活是否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否超出合理容忍限度。李某经营的餐馆并无油烟专用排放通道,厨房内安装的油烟净化设备将油烟排至其后厨的窗外,该排烟出口位于庞某房屋后阳台的下方。该餐馆主营炒菜、卤肉等食品加工,持续的烧煮会产生较大的食物味道,通过排烟出口直接排至小区庭院,对二楼庞某造成直接影响。餐馆产生的排烟、食物味道、噪声等对庞某及其共同居住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持续性,已超出一般人的合理容忍限度,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失衡,故法院对庞某请求李某餐馆移除现厨房设备及排油烟设备以停止侵害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对各自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可以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适当的扩展或限制,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扩展和限制需要有一定的限度。

  本案中,李某经营店面产生的油烟、噪声和食物味道对庞某及其共同居住人的生活质量产生持续性和实质性的影响,超出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双方权利失衡,李某应停止对庞某的侵害行为。

  法官提醒,店面经营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周边环境,主动换位思考,真正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邻里关系,切莫一味追求利益而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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