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脱落砸伤人谁担责?

《河南日报》 (2024年11月07日 第 08 版)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如今,各式各样的广告牌随处可见,因广告牌脱落、倾倒致人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日,正阳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广告牌脱落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居住在正阳县某小区,并经营着一家从事家用电器销售和安装的商店。因为自身广告宣传的需要,张某在二楼的天桥围栏上挂了一块广告牌。今年3月20日14时许,王某骑电动车从天桥下路过时,广告牌突然脱落,将王某砸伤,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脊柱骨折,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4.7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王某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对广告牌脱落致人损害负责。张某辩称广告牌脱落系当天大风所致,属于意外事件,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故应赔偿王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法院判令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64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广告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举证证明自己被张某所有的广告牌砸中致伤,而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是张某,张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张某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尽到日常管理、维修等义务,以免“祸从天降”,损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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