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月1日起施行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了路线图

《河南日报》 (2025年02月28日 第 04 版)

  □本报记者 黄岱昕

  2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省政府例行政策吹风会,介绍《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立法情况和下步贯彻落实措施,并就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会上获悉,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要求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坚持问题导向落细责任

  近年来,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以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抓手,不断完善法规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中趋好。“但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主要原因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技术、装备、人员投入不足,宣传教育培训不够等,出台《规定》势在必行。”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金瑞科说。

  立法过程中,我省注重与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衔接统一。“我们确立了坚持问题导向、责任精准细化、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立法思路。”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艳表示,《规定》采取“小切口”精准切入,需要几条制定几条,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事故隐患。

  作为今年应急管理领域和“八五”普法的重点内容,省安委会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将《规定》纳入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

  明晰主体责任概念内涵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和关键。”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此次立法聚焦运用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落地。

  《规定》明晰了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其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此次立法,我省率先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要求,上升为省政府规章。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最大程度激发企业内部活力和创造力。

  多方合力确保落地见效

  此次《规定》突出“全员上阵”。“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起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安全生产状况才能根本好转。”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宁表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责任清单,让每名从业人员都做安全生产“明白人”,清楚知道自身的责任、范围。

  《规定》亮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立标准: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除此之外的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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