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起草了《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依据和必要性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2015年11月,省委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5〕24号),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内的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承办代表联络、转办代表建议、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工作,并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目前,我省692个街道已普遍设立人大街道工委,在联系服务代表、完成常委会交办任务、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条例(草案)》明确街道人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通过进一步规范街道层面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完善街道居民议事会议这个民主民意表达平台载体,有利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基层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二)制定《条例》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条例(草案)》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与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联系,有利于妥善处理人大街道工委与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制定《条例》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和改进街道人大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各地人大相继出台加强街道人大工作的意见或办法,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各地人大街道工委积极履职尽责,不断探索创新基层民主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法规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任务不够明晰、机构建设不够完善、人员配备不够到位、工作运行不够规范等问题。通过省级立法制定《条例》,有利于将我省街道人大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有利于从法律层面推动解决街道人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统一规范提升全省街道人大工作,保障我省街道人大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不断完善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法律规定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完善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建设,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针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任务不够明晰、工作程序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够完善、人员配备不够到位等问题进行规范,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借鉴实践经验。认真总结我省街道人大工作做法,积极借鉴兄弟省份立法经验,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符合我省实际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固定下来。四是坚持推动制度创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现形式,将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街道居民议事会议制度纳入街道人大工作范畴,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反映渠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
三、起草过程
2022年以来,信阳市代表团谢天学等代表连续两年在省人代会上提出了关于制定《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立法议案。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该立法项目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选任联工委认真贯彻落实常委会决策部署,深入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全面了解我省街道人大工作情况,积极开展立法调研。2022年10月,专程赴街道人大工作经验丰富、立法经验先进的浙江省学习调研。今年以来,先后到郑州、安阳、许昌、周口等地实地调研,先后4次在县(市、区)人大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党工委、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综合全省各地情况,充分借鉴浙江、湖南等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选任联工委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年8月份,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政府有关部门、18个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70余条。10月份,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征求意见,并赴信阳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邀请提案代表参加,面对面征求代表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选任联工委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关于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针对各地反映的人大街道工委职责任务不够明晰的问题,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分类细化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的职责,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安排交办的工作,两个部分共十四个方面。主要包括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服务代表依法履职,反映代表和群众意见,管理代表联络站等基层民主平台载体,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以及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和其他工作等。
(二)关于人大街道工委与有关国家机构的关系。为了更好保障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职,对人大街道工委与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街道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关系作出原则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人大街道工委建立与街道办事处和街道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联系制度等。
(三)关于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及人员配备。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人大街道工委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够到位等问题,根据立法有关要求,在充分听取组织、编制部门意见基础上,对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及人员配备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为了保障人大街道工委更好开展工作,避免出现“一人一委”问题,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二是为了更好完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工作,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主任不是县级人大代表的,应当依法推荐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同时规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三是为了保证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工作的开展,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关于人大街道工委的会议制度。一是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人大街道工委集体决策制度,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规定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二是为了更好完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与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节奏相协调,规定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五)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议制度。2022年4月,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街道探索居民议事会议制度。截至目前,全省692个街道中已有337个街道实行了街道居民议事会议制度。借鉴浙江、湖南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街道居民议事会议制度纳入街道人大工作范畴,规定人大街道工委通过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的方式,建立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民主议事制度,并对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的产生、议事会议主要任务、票选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立法目的和依据、街道人大工作遵循的原则、人大街道工委自身建设、经费保障等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