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产生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又独立于传统诉讼活动之外,映射出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检察智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社会治理、基层治理、源头治理的重要方式,在服务社会治理大局、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践运行现状的问题检视
类案监督能力不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着重关注于犯罪预防、综合治理,需从“个案办理”拓展延伸到“类案监督”,这对检察机关提升监督线索发现力、深挖“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共性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实践中,有些检察人员过分专注于单一案件处理,对出现的社会问题缺乏归类整合研判分析,忽视了类案监督和系统治理。
文书质量有待提高。调查核实流于纸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有科学的论证过程,前期充分的调查核实是保证问题明了、建议准确的基础。但实践中,有些检察人员多从刑事案卷材料中直接获取相关资料,省略调查核实程序。调查核实的缺失导致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浮于表面或不切实际,提出的建议笼统、宽泛,缺乏说理性和必要的论证,导致被建议单位难以采纳落实。
制发效果有待提升。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发出后存在“只督不促”“一发了之”的问题,并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有的检察人员对检察建议制发后的回复整改情况缺乏实质性的跟踪督促;一些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仅通过被建议单位的回复函进行衡量,只看回复不看实效,导致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难以真正发挥效能。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效果不佳的制约因素
对新理念贯彻不透。充分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能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还有助于实现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实践中,法律监督不是零和博弈。在检察工作中,不能用居高临下的眼光看待被监督者,也不可因缺乏自信而不敢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要实现良性互动,达到双赢多赢的目标。
对新要求准备不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涉及的行业领域更加宽泛、法律体系更为庞杂。相比刑事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检察建议所研究的不仅是相关监管行为当与不当,更需要探寻合法、具有可操作性的整改方向。现阶段,一些检察人员自身的能力素质与新时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要求还不能做到契合适配,存在知识更新不及时,书面表达精准性不足,释法说理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
缺乏参与社会治理意识。一些检察人员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没有清晰准确的认知,仍然认为办案工作中制发检察建议不属于办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及法律的适用,对社会治理方面关注甚少,加之人少案多的现实压力,不愿意开展详尽的调查核实、跟踪问效。这就造成制发的许多检察建议仅停留在针对具体案例的单一处理上,未能做到发现背后的深层原因,从而上升到类案监督。
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效的实践优化
持续强化类案监督工作质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指向的问题源于案件,又超越案件本身,要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就需要注重从个案中分析研判系统性、普遍性、共通性问题,并树立“从治罪到治理”理念和数字赋能思维,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充分挖掘隐藏于海量案件资料的类案监督线索,从而实现从个案上升到类案。个案剖析找准关键,类案梳理把握规律,以一案之问,推动一方之治。
切实提升检察建议文书质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想得到被建议单位的认可和信服,就必须在内容质量上加以提高,提出问题要精准到位,释法说理要有理有据,对策建议要切实可行。鉴于此,应树立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理念,通过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倒逼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的实质调查核实。对于拟制发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用足调查核实手段,承办检察官前往现场实地勘验、走访群众,对所要调研的问题全面了解、系统掌握,从而确保检察建议对症下药,切实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真切问题。
着力拓展检察建议落实效果。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回访”的办案模式。对发出的检察建议,建立动态流程监督机制,持续跟踪整改进度和效果。制发建议的检察官可利用现场调查核实等方式,主动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落实整改中的确存在困难尤其是涉及司法层面的,应积极表态和支持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协助被建议单位进行有效整改,确保每一份检察建议落地有声。
当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已成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可以预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今后会打通社会治理中检察效能向治理效能转化的“最后一公里”,助力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书写其作为守望者浓墨重彩的一笔。
(高遂林 刘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