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平
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致力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构建全方位预防治理体系,以“检察智慧”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干预性预防机制
依法惩戒与教育矫治相结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特征及具体个案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而对于少数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戒。既要避免过度依赖惩罚措施,也要防止出现惩戒不足的情况,力求达到最佳的教育与挽救效果。
强化监督与综合保护相结合。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刑事审判监督的质量和准确性,并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公正司法推动犯罪预防。注重双向保护原则,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司法援助,建立既具有法律效力又充满人文关怀的预防机制。
多元干预与分层实施相结合。深入研究未成年人从轻微过失逐步演变为犯罪行为的发展规律,依据过错性质、年龄等因素合理划分不同等级,采取包括家庭教育指导、司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行为矫治、社会观护、专门教育等多层次干预手段,有效干预严重不良行为。对于作出不予逮捕、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与司法社工、社会团体合作,开展个性化精准帮扶,并加强与法院及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协作,防止出现“放任不管”或“简单判决”的现象。
综合履行职责,建立保护性预防机制
建立多元化综合履职体系。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从多个维度促进矫正转化和权利保护。坚持刑事检察的基本定位,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达到个体矫正与整体预防的目的。强化综合履职,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同步评估未成年人涉罪与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受损之间的关联;借助民事检察手段解决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或民事侵权等问题;通过行政检察监督纠正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建立社会化预防治理体系。细致剖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揭示其背后的根本动因,面对诸如留守儿童家庭关怀不足、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影响、部分游戏软件中暴力元素的传播、特定区域监管不力和新领域管理空白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业的综合治理与制度完善。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促使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构建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屏障;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加强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保护,防止由于权益受损而诱发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建立专门化社会融入体系。确保曾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能够顺利融入社会,是防止其再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推动相关部门积极消除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偏见,保障他们能够无障碍地继续学业,从而促进他们的社会再适应过程。
能动履行职责,建立预防治理机制
构建标本兼治框架。主动向党委呈交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报告,系统分析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促进家庭层面的预防;通过法治副校长的职能发挥,加强学校教育中的法治教育;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增强网络环境、新兴娱乐产业的安全性;通过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履职,推动跨部门间的协同合作与相互监督。最终形成涵盖六大领域的综合保护框架,合力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推进协同治理网络。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提高司法社工参与预防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持续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志愿者团队建设,充分利用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网格员的作用,让传统预防措施焕发新的活力。深化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联合推进“一号检察建议”、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工作,最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预防治理大格局。
运用数据赋能预防。通过大数据技术促进智能化治理,利用数据解决信息流通不畅、职能协同不足以及治理效果反复等问题,从而优化未成年人检察预防体系;积极研发基于大数据的法律监督模型,增强与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共同构建一个涵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早期干预、线索转递、跟踪辅导及权益保护等多个环节的数据网络,借助数据分析比对,强化预防策略,推动形成“个案处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新模式,以更加智能化的方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