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系统观念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河南日报》 (2025年08月08日 第 09 版)

  □段传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共河南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明确提出营造“五个环境”,其中之一就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需要全盘考量、系统谋划,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具有“三重价值功能”

  能够架起“保护网”。一方面,能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通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保障制度,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人格权、劳动权等诸多权益,使得人民群众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取得进展。另一方面,能够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意味着要倡导平等、诚信、守信精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产权的保护。要在促进经济规范发展的过程中防止各种形式的违法、不合理行为,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要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便利化的发展环境。

  能够托起“平等秤”。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环境建设的基本内容。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体现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能够有效实现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能够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落实到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确保人民都有平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二是权利义务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意味着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履行社会责任。三是规则机会平等。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畅通向上流动通道,打破利益、阶层固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并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四是守法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意味着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能够建起“助推器”。法治具有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是能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当前,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能不能高效助力公共利益实现的问题。最大程度地趋近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普惠性人权为出发点,聚焦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从提升国家社会发展效益以及全体人民幸福指数的角度来看待、处理和完善法治环境的建设问题。二是能够保障公权力依法正确行使。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是活力与秩序的辩证统一。对于人民群众而言,真正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助力公权力“动起来、活起来”,做到规范有效行使。既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也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解决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现象。

  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做到“三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根本保障,坚持党的领导要切切实实地贯彻到法治环境建设的全过程。一是加强党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主要体现为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二是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环境建设的全过程。在领导立法层面,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在制定、修改等多个层面的领导,通过立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在保证执法层面,对于执法机关履职担当,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都要旗帜鲜明地给予支持和保护。在支持司法层面,各级党委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带头守法层面,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员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宪法法律。三是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促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方面的机制保障,包括健全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党的自我革命机制、依规治党机制以及地方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实施党的领导的规范机制等。

  坚持人民至上。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忘记了人民、脱离了群众,法治环境的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做到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解民忧,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激发人民积极性、主动性,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环境建设的各领域全过程。判断法治环境是否真正符合公平正义,需要人民群众来阅卷、来评判,需要看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在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过程中,其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其一,获得感体现为人民群众有权获得客观、全面的政府公开信息,有权获得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有权从国家、社会中获得物质生活帮助和救助、保险、福利,有权分享改革发展的实践成果。其二,幸福感体现为法治的人民主体性,即人民群众不是国家治理的工具而是目的。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监督公权运行的权利,拥有劳动或休息的选择权,拥有宪法法律授予的人格尊严权。其三,安全感则直接来自于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这取决于法治建设的多个环节,包括立法的安定性、公开性、明确性,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司法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以及风险隐患防控的前瞻性、预见性等方面。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道德引导民心、导民向善,法律规制社会、调整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需要法治、德治两手抓:一是做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以法治激励崇德向善,以法治强制力确认道德理念,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强制性规范引领道德建设。二是做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中华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引导人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求领导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引导全社会形成正义文明之风气。三是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要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

  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构建“四个体系”

  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为保证立法质量,提升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应当做到三方面:其一,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化解冲突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发挥地方立法实时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民生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制定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分配公平的法律规则制度。其二,坚持依宪依法立法。遵循立法程序、立法权限、立法技术规范,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其三,保证科学、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立足于现有社会发展水平和观念。从社会大局、全体人民的角度出发,统筹设定权利和义务、职权与职责,保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性,实现立法的系统性、协同性、时效性。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人民广泛、有效、有序地参与立法过程,善于通过立法汇集民智、凝聚民心、了解民意。

  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首先,要大力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用法治为执法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统一执法标准,不能越位、缺位、错位,不能粗暴或过度执法。不论相对人财富、地位如何,都应坚持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严格按照法律依据执行。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和风细雨,但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处置,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其次,要推进公正司法。一方面,司法上的公平正义要求不偏不倚、公正无私,将法律公正适用于每个人,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敢于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最后,要持续推进全民守法。守法意味着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平等遵守法律,不允许在守法上耍特权、搞例外、作变通、打折扣。要把推进全民守法作为基础工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升普法的针对性、时效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一方面,要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统筹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构成的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另一方面,要健全权力运行环节的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权力的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顺利推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建设,政治、组织保障是前提,队伍、人才保障是基础,科技、信息化保障是支撑。在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各级组织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要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从而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在加强人才队伍保障方面,要制定完善铁规禁令、纪律规定,用制度管好人、严把关、定方向。要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加快发展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专门队伍。在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方面,要适应信息化发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全面推进“智慧法治”。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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