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7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河南日报》 (2025年09月26日 第 09 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形成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抓紧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经研究,《河南省经纪人条例》、《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六部法规的内容已明显不适应时代要求。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对六部法规的废止事宜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六部法规已明显滞后,建议予以废止。8月2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办公会议,形成了《决定(草案)》。9月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二、废止的理由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制定于1995年,距今已近30年,经纪人制度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与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和商品交易方式已不相适应,与现行监管方式和要求不相符合;《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和实际情况不符,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中的农业综合开发职能部门已经整体划转,条例无法继续适用当前高标准农田建设及管理工作;《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中的主要条款与现行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不适应;《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主要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发生了较大变化。六部条例已不适合继续适用。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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