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2025年6月,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根据立法程序和工作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为做好《条例(草案)》初审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主动作为提升立法工作质效: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多次与省司法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接,及时了解工作进度,掌握条例的重点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初审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广泛征求意见。6月中旬,将《条例(草案)》发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71家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206条。三是深入开展调研。4月,赴黑龙江省学习考察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经验;6月,先后赴驻马店和鹤壁市及所属部分县(市)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等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实地调研走访了部分企业、科研机构、种粮农户等。四是组织集中初审。7月上旬,邀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开展集中研讨论证,根据征集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逐条修改完善。7月15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7月17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及初审修改稿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条例(草案)》及初审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河南考察,每次必讲粮食,他指出,粮食生产是河南的一大优势、一张王牌,这个优势、这张王牌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河南要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有新担当新作为。省委始终牢记领袖嘱托,将粮食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筑牢产粮大省根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制定《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很有必要。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聚焦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加强粮食全链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符合我省实际,较为成熟,总体可行。
三、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第五章章名问题
有专家提出,《条例(草案)》第五章章名粮食产业与其他各章的名称结构不一致,建议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产业发展,使其更为协调。
(二)关于耕地保护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条例(草案)》中应当增加耕地用途管控和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内容。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分别在《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增加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加强耕地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为保障粮食生产奠定基础。还有一些单位和专家提出,建议加大对农民的种植补贴与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调动种粮积极性。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九条增加一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以更好地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
(三)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问题
一些单位提出,《条例(草案)》第十条中“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规定与国家提出的“到2035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目标不一致,建议修改。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还有的单位提出,建议进一步细化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避免重建设轻管理。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的内容,进一步压实基层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四)关于加强粮食收购管理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中增加粮食收购相关规定,加强粮食收购管理,有效发挥政策托底作用。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在粮食收购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行临时收储。有关费用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解决”,以保障种粮农民利益。
(五)关于粮食初加工用电价格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粮食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等农业服务业中的粮食初加工用电已经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推动农业服务业中的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够恰当,建议修改,并推动大米、面粉、食用油等粮食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推动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我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六)关于政府投放粮食储备顺序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规定与省、市人民政府在应急情况下调用粮食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不利于应急救灾。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这一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