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申黎明
《河南日报》 (2025年10月17日 第 08 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在我省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积极助力高效能治理,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社会工作部、司法部征求意见。随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和立法专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社会工作部、司法部有关意见建议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其中,共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46条,采纳6条。8月,赴漯河、许昌开展立法调研。9月12日,李亚同志到开封大兴街道基层代表联络站征求意见,收集意见51条,采纳8条。

  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政法委,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之后,分别征求了省委、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省级领导同志的意见。9月22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并根据省委常委会意见进行了完善,省委常委会同意按照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问题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广泛凝聚治理共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和途径,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关于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问题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熟悉基层实际情况、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在基层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基层治理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托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委员工作室(站)、委员之家等平台载体,做好畅通社情民意、议事协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三、关于加强诉调、警调、访调对接协同问题

  调研中,有单位提出,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诉调、警调、访调对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增加该内容有利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加强诉调、警调、访调等对接协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规范化运行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问题

  在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时,有人大代表提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化解行业领域纠纷、提升调解专业性、健全多元化解机制方面作用显著,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充实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了:“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社会治理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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