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3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富国
《河南日报》 (2026年06月07日 第 04 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制定《条例》,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助力农业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立法规范引领、保障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推进,以良法保善治促发展。

  二是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现实需求。围绕“两高四着力”重大要求,聚焦“1+2+4+N”目标任务体系,立足河南农业大省省情,制定《条例》明确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在农资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解决供销系统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面临着职责性质不够明确、资产监管不够规范、为农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制定《条例》是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困扰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突出问题,明晰职责、强化服务,补齐短板、保护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农委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起草过程中明确了立法基本思路:一是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准立法方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展突出问题精准立法;三是坚持守正创新,固化实践经验、突出河南特色;四是坚持务实管用,增强法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立法全过程,先后赴驻马店、漯河、安阳等地,深入基层供销合作社、涉农经营主体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实地了解发展现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队,赴四川省学习考察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为我省《条例(草案)》起草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认真组织起草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副主任具体指导下,农委牵头负责条例起草工作,会同省供销社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我省实际,起草完善文本内容,根据各方意见,历经14次修改完善,确保《条例(草案)》质量。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坚持开门立法、广集民智,先后面向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涉农人大代表、基层供销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及专家学者等,累计开展四轮意见征集,收集建议200余条,吸纳70条。2月份,通过省人大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函送全国供销总社、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等,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相关方面意见,根据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充分进行研讨论证。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先后主持召开两次集中研讨会、四次专题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研究、逐项把关。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相关单位,围绕立法重点、制度设计、条款规范等关键问题开展多轮会商研讨、沟通衔接,充分凝聚立法共识。经反复修改完善后,提请农委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经第75次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组织体系、服务机制、资产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将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条例(草案)》第二章对供销合作社组织构架和治理机制作出系统性规定,构建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一是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由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成,确立全省供销系统的基本组织构架;二是明确了上级社是下级社的联合社,下级社是上级社的成员社,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层级关系;三是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以章程为遵循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四是明确了“三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内部治理机制,明晰各机构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推动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有效监督,切实激活供销合作社内部治理效能。

  (二)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服务机制。《条例(草案)》立足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定位,一是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二是明确了平急两用(平时运营、应急保供)机制,供销合作社应当完善农机、烘干、冷藏等设施设备,承担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民生商品等储备任务,筑牢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防线。三是拓展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领域,将新兴的智慧农业、农村电商、乡村旅游、农村养老助餐等纳入服务范畴,推动供销合作社服务能力与现代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三)关于社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履行为农服务职责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对社有资产性质、资产管理、运营机制、收益分配、资产保护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保值增值。一是明确了社有资产的定义和权属,规定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从法律层面厘清资产产权归属,解决长期以来社有资产成分复杂、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二是明确了“理事会管理、监事会监督”的监管机制,明确联合社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构建上下联动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三是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可以设立社有资本运营主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社有资产运营,促进社有资本做大做强做优。

  (四)关于供销合作社的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条例(草案)》聚焦破解供销合作社发展保障不足问题,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出资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明确了财政、金融、项目、人才等方面具体扶持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涉农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供销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加强供销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引进机制;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自身财力安排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基金,这是我省《条例(草案)》的突出特色和重要制度创新,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有关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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