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那么,在老人已经退休并能够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子女是否能够免除其赡养义务呢?近日,正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母亲张某赡养费600元。
基本案情
张某与丈夫育有三个子女,2008年张某丈夫去世后,张某一直轮流与三个子女共同生活。2023年2月,张某因病无法劳动,便以看病和生活困难为由向三个子女索要赡养费。三被告称,张某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000余元,已经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故无需被告支付赡养费。为此,三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虽然每月有退休金收入,但已达87岁高龄,因病没有劳动能力,作为子女对年老体弱的母亲应履行照料、辅助、给付赡养费等义务,三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故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的年龄及实际生活需要,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父母年老并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应当积极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保障父母能够安享晚年。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有养老金等经济收入的,可以相应降低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而非免除赡养义务。如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寻求帮助,并可申请当地政府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