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赤税二稽强催〔2024〕3号
《河南日报》 (2024年05月15日 第 11 版)

  李森:(纳税人识别号:413021197906243731)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赤税二稽处〔202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23年9月25日在《河南日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赤税二稽强催〔202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欠缴个人所得税11047.5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晓光 陈学敏

  联系电话:0476-8466623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70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张晓光、陈学敏(内税稽1504191208、1504191226)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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