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也有“保质期” 当心你的钱要不回

《河南日报》 (2024年06月18日 第 08 版)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虽手握欠条,但在对方不主动还款情况下,碍于面子迟迟不去追讨债务,反而认为欠条在手对方迟早会还钱。殊不知欠条也存在诉讼时效,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正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涉及超过诉讼时效14年的债务是否应当履行的问题。

  基本案情

  王某经营一家农资店,从事农资销售生意,李某经常在王某农资店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2010年1月7日,李某在王某处购买一批农药,因当时无钱付款,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欠款5360元的欠条,王某一直未向李某追要,现在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李某辩称此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欠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具有合同性质,产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因李某提出抗辩理由,李某出具欠条时间为2010年1月7日,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王某应当在3年内及时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是债权至今已有14年,李某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后,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出具欠条后向李某主张过权利,亦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李某的抗辩理由成立,王某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依法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是3年,超过3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虽然也会受理,但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债权人的胜诉权就无法保证了。司法实践中,因原告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帮助债务人逃避义务,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应当树立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避免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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