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帮信罪” 莫当工具人

《河南日报》 (2024年06月24日 第 06 版)

  “面对各种天花乱坠的‘话术’,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很容易落入精心设置的陷阱。”

  □本报评论员 李晓星

  随着打击电信诈骗的力度不断加大,诈骗方式也随之迭代升级,伪装成多种形式,通过更隐蔽的渠道引人入局。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帮信罪”案件。闲来无事的男青年小高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只需准备两台手机、两张手机卡和一条对录线做‘手机口’,就可以日入两三千元。”心动不已的小高立马联系到发帖人,准备大干一场。对上暗号的小高拉来朋友小费,搭建“手机口”远程通信设备供诈骗分子使用。经过排查,公安机关锁定了小高和小费二人,并予以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小高、小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就是帮凶,绝不能当犯罪“工具人”。“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成为群众身边反映最强烈的犯罪活动之一,其中帮信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普及反诈知识,从源头治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人人拒绝成为帮信人,在当前复杂的网络环境下至关重要。

  出租“两卡”,享受躺赢人生;打打电话就日薪过百,不参与直接诈骗没事儿;空挂直播账号,动动手指就有入账……面对各种天花乱坠的“话术”,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很容易落入精心设置的陷阱。

  “帮信罪”的犯罪主体多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部分工作收入不稳定的年轻人。他们为赚取“快钱”,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沦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在日常生活中,要牢固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任何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普法宣传不停歇,全力守护人民的“钱袋子”,线下打防管控多措并举,线上平台加强审核监管,社会上下齐心合力,方能筑牢全民防线,根除电信诈骗这个社会“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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