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不能被滥用

《河南日报》 (2024年07月01日 第 08 版)

  □杨玉龙

  近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离职后到另一家公司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据6月28日央广网)

  此事一出,引发众多网友对竞业限制滥用的关注。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但这种限制并非没有边界。竞业协议的具体内容要合理合法,用人单位不应使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择业权。

  但在劳动市场中,竞业限制被滥用的事例并不鲜见。此前就有媒体报道,保安、厨师、理发师、酒水推销员、清洁工等都曾被竞业限制,还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这让普通员工很苦恼。这种做法,不仅是对劳动者的权益肆意侵犯,也极容易因此发生劳动纠纷,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用人口碑。

  竞业限制不能滥用,关键是劳资双方增强法律意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保密事项。但如果企业把竞业协议泛化,诱导或胁迫员工签订明显有违常识的竞业限制协议,这在法律和伦理道德层面都站不住脚。

  竞业限制不容滥用,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细化。据报道,当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不够细致,这为一些企业随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留了空子。另外,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成本很低且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因此,一方面需要法规更加完善,明确判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的客观标准;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劳动用工监管执法,杜绝违法用工行为的出现。

  无节制地使用竞业协议,会造成社会劳动资源浪费。在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重视的当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的是把握好“尺寸”。此外,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守住底线,不应窃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只有这样,劳动市场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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