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我省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修订《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档案主管部门及有关立法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收到立法联系点32条意见和建议,采纳6条。6月份,先后赴信阳市、驻马店市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赴甘肃省进行立法考察。7月4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档案主管部门及有关立法专家,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7月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2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问题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档案管理只是档案工作的一个方面,《条例》是关于档案工作的综合立法,涉及档案的管理、保护、利用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建议对条例名称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南省档案条例”。
二、关于档案历史文化遗产问题
调研中,有单位提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积极推进档案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档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筛选档案中具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建立健全专题数据库和信息管理体系,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题档案馆。档案馆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科研院所等做好馆藏历史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建设档案文化成果宣传平台,组织主题展览活动,发挥以史育人作用。鼓励和支持档案历史文化遗产积极申报国家级、世界级记忆名录。”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档案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