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日报》 (2024年12月18日 第 10 版)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推进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河南黄河河务局和有关专家学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以及黄河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并印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沿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河南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10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带队赴山东学习考察黄河保护立法经验,并赴新乡原阳、长垣等地,重点就滩区治理问题进行实地调研。之后,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组成员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31条修改意见,采纳6条)。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会后,将《办法(草案)》呈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审示,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的意见又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11月18日,《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常委会汇报了《办法(草案)》有关情况;省委常委会会议同意《办法(草案)》按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问题。按照李亚同志指示,法制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楼阳生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讲话精神以及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将《办法(草案)》内容与省委要求对标对表,在滞洪区建设、滩区治理、滩区迁建等方面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防洪要求和国家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定,根据黄河分滞洪运用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北金堤滞洪区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北金堤滞洪区合理调整利用。”二是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黄河滩区自然条件的异质性、防洪风险的差异性、空间治理策略的针对性,探索推动滩区类型划分,研究提出对应的政策措施,统筹做好滩区防洪安全、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和群众生活保障改善。”三是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有序安排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滩区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落实滩区居民迁建,加大财政支持,探索运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滩区居民迁建。”

  二、关于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黄河流域矿山生态修复任务重,部分企业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不到位,历史遗留矿山面积大,建议增加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关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建立、采矿人责任义务以及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等相关内容。

  三、关于滩区产业发展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黄河滩区面积大、人口多,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限制,产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建议增加促进滩区发展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深入调研,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黄河滩区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滩区群众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因地制宜推动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绿色牧业等多元化发展,促进滩区农业增效、就业增加、农民增收。”

  四、关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的内容,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第八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合理利用黄河流域特色文化资源,发展新型文化创意产业,促进黄河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同时,将第二款修改为:“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培育沿黄旅游品牌,推出寻根问祖、文明探源、华夏古都、中国功夫等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打造体现黄河历史文化、黄河特有风貌的特色精品旅游线路和新型文化业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办法(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办法(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办法(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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