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河南日报》 (2024年12月18日 第 12 版)

河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2024年度立法计划安排,依照立法程序规定,环资委对省政府提请的《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为提高《条例(修订草案)》初审质量,环资委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系统学习。法规立项之初,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全面梳理编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国家法律,以及福建、浙江、甘肃、山东等省份地方法规进行全面系统学习,为立法调研、集中研修法规奠定基础。二是深入调查研究。2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南昌赴商丘、鹤壁开展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调研时,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出要求。4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南昌赴洛阳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4月中旬,环资委赴郑州市巩义市、新郑市、二七区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掌握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情况。6月初,又赴辽宁省沈阳市、锦州市进行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外省立法工作先进经验做法。三是全面梳理问题。全面梳理近年来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立法调研等工作中发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初审时予以重点关注,把检查、调研成果转化应用到立法工作中,推动解决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四是积极主动介入。2月,赴省生态环境厅调研,了解法规起草情况。3月下旬,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听取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4月,与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多次沟通联系,督促加快工作进度。5月中旬,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发函,督促尽快提请有关议案。6月初,督促省政府常务会议及时研究《条例(修订草案)》,确保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五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17个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人大常委会、20个省直有关单位、4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20余名环保领域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汇总归纳意见建议160余条。及时组织专家、学者等,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提出采纳意见。六是集中研究修改。6月下旬,组织部分环资委委员、环保领域专家、生态环境部门业务骨干、一线执法人员等召开集中研讨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初步修改稿。7月初,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专题审议,逐章逐条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初审修改稿和初审报告。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64条,从职责和监管、固体废物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目标任务,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细化了重点领域固体废物防治的具体措施,既符合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际,又注重与现行的法律法规配套衔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但也存在法规结构不够合理、循环经济理念不够突出、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总体比较成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同意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环资委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际,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初审修改稿,共9章69条。

  (一)关于循环利用问题

  一些单位和专家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对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增加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有关内容。环资委研究认为,推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符合上位法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有利于加快构建我省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总则第三条,增加了加强固体废物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的规定;新增第七条,把构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作为基本要求进行规定。同时,把“资源化利用”专章改为“循环利用”专章,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推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部门职责问题

  有些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涉及多个部门,为推动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环资委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在第四条,增加了政府应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规定;在第十四条,增加了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的规定;在第十五条,增加了有关部门应依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的规定;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有关部门应保障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安全的规定;在第三十五条,增加了政府应推动医疗废物就近集中、安全规范处置的规定;在第三十九条,增加了政府应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

  (三)关于矿业固体废物监督管理问题

  有的单位和专家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缺乏对矿业固体废物、尾矿库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环资委研究认为,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企业和尾矿库较多,对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大,增加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很有必要。因此,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矿山企业应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了有关部门应对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尾矿库建设单位、运营和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定。

  (四)关于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问题

  一些单位和专家提出,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固体废物种类多、产量大,但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建议增加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有关内容。环资委研究采纳了该建议,新增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应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对农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了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遵守有关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规定的内容。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指导农业生产者采用循环农业技术,支持推进农业固体废物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鼓励对废弃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减量化替代的规定。

  (五)关于危险废物鉴别和处置问题

  有的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危险废物鉴别和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建议对危险废物鉴别和处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环资委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内容。在第三十条,增加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历史遗存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政府负责鉴别和处置的规定。在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

  (六)关于无废城市建设问题

  一些单位提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当前我省正在积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有必要在条例中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环资委研究认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一种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有利于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因此,在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职责,并增加了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矿区、无废景区等建设的规定。

  (七)关于法规结构问题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重点内容,把其作为一章分节进行描述,不足以凸显其重要性,应该单独成章进行规定。环资委研究认为,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设立成专章,是兄弟省份的普遍做法,既保持了与上位法的一致,也让层次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因此,新增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四个专章。

  此外,环资委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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