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法制委员会牵头起草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就《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2021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于2009年,距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当前的现实需要,部分内容也与新修改的监督法相抵触。因此,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好监督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草案》的形成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省人大法制委于今年2月启动修改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论述。二是组织专题研究,认真学习监督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归纳整理近年来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研究梳理近两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修改的议事规则、立法条例、备案审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套,维护好法治统一。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将《修订草案》发送至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厅局、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依托网络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52条,采纳4条。四是广泛开展调研座谈,赴贵州等兄弟省市进行了立法考察,组织召开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以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大学有关法学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深入研究探讨近年来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将相关成熟做法总结吸收到了《修订草案》之中。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又作了进一步完善。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对《修订草案》又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八章六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此次修订《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与时俱进的规定,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同时在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二)明确监督工作计划,增加监督对象。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多年来我省的实践做法,在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同时,体现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精神,在监督对象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三)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一方面,明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征集途径、时间安排,规范“一府一委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同时明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并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四)完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根据新修改的监督法,进一步完善了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一是将过去《实施办法》的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第四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合并为一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使之表述简洁、主旨鲜明。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等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二是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金融工作情况的监督职权。三是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五)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一是明确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有关人大常委会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二是明确了执法检查的工作形式,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三是增加了开展跟踪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和处理程序。
(六)增加“专题询问”的监督方式。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同时结合我省的实践经验,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确有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考虑到2024年11月我省刚刚制定出台了备案审查条例,其中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重复,此次我们在《修订草案》只作了衔接性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此外,《修订草案》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