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7月29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29日晚上,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刚性,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开展好相关工作,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十三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单位。”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还作了个别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