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河南日报》 (2025年08月14日 第 08 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实施好新修改的监督法,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修订《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6月,法制委员会赴洛阳市、濮阳市进行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7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对《修订草案》又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之后,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分别送给省“一府一委两院”主要领导同志征求意见。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省委常委会同意按照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问题连续监督

  调研时,有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一些重要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开展连续监督,增强监督效果。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结合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开展养老服务方面工作监督的实践,在《修订草案》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常务委员会建立连续监督制度,对一些重点问题、难点工作可以连续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监督。”

  二、关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省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监督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的成熟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吸收到法规中。调研时,我们也发现不少市、县人大常委会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监督工作协调制度。基于此,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监督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动态掌握监督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统筹推进监督工作。”

  三、关于跟踪监督的方式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跟踪监督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打好监督组合拳。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增加规定:“跟踪监督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关于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调研时,有市、县人大常委会建议,明确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形成监督闭环,增强监督实效。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坚持边监督、边反馈、边整改、边提高,可以提出建议、跟踪督办,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但不直接处理,应当即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或者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监督工作数智化、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途径、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审议意见交办等内容,并作了个别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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