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法治护航社会治理现代化

《河南日报》 (2025年10月17日 第 09 版)

  □牟成文 洪子琳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社会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鲜明昭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基石与保障。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这一重要要求,深刻揭示了高水平法治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关系,为开创社会治理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新征程上,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立足中原大地省情社情实际,精准锚定高水平法治护航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奋力开拓实践路径,持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精准锚定高水平法治护航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成败。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法治轨道,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部署。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筑牢政治根基。高水平法治建设与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度统一、密不可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本质上要求将党的领导贯穿社会治理全过程各环节。要以最严密的责任闭环将党的治理理念和重要部署精准传导至社会末梢,推动实现党的科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深度融通,真正发挥“定盘星”和“压舱石”的作用。

  秉持人民至上理念,坚守价值取向。人民至上是党和国家最核心的治理理念,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就是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安全、更有尊严、更有获得感,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归结于增进人民福祉。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深刻揭示了高水平法治护航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在于捍卫人民权益、回应人民期盼、保障人民安宁。必须将“法治为民、法治惠民、法治保民”理念深植社会治理全过程,使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成为治理实践的有力注脚。

  把准战略指向,引领治理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领导,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高水平法治并非仅限于事后惩处,更是事前预防风险、事中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托。提升治理效能,关键在于以高水平法治为引领,不断织密制度之笼、完善规则体系、强化执行刚性;关键在于深植法治思维、构建长效机制,持续健全制度、精细规则、严密法网、强化执行,将法治的制度优势源源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准确把握高水平法治护航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深远意义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命题。以高水平法治保障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蕴含着深厚的历史逻辑、坚实的实践基础和迫切的现实需求,是多重考量下的必然选择。

  高水平法治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价值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在于治理手段的革新,更在于治理理念的更新。高水平法治以平等、公正、公开为核心价值追求,强调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权利保障,其价值原则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高度契合,具有强大的社会共识凝聚力和价值导向力,为治理理念的升级提供有效的价值引导,确保社会治理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一方面,法治以其稳定统一的规则体系、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权责分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人民利益全面纳入制度化轨道,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从根本上确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法治以其规则之治的内在逻辑,为化解矛盾、整合利益、规范行为提供了客观标准和理性路径,推动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实现文明有序治理。

  高水平法治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制度定型与机制成熟。高水平法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有机协同,将治理实践中形成的普遍共识和国家治理意志规范化、稳固化,构建起统一有序、稳定可预期的规则体系与制度框架,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最可靠的制度支撑、行动规范和长效机制。一方面,法治以其普遍约束力与精准针对性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保障治理施策精准匹配社会需求。这既确保了宏观秩序的整体统一与稳定,又能针对特定领域、具体问题提供清晰、有效的制度路径,实现治理覆盖全过程各领域的“于法有据”“循章而行”。另一方面,法治以权责法定的制度安排,为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设定清晰的权责边界和行为准则,真正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权力运行不逾矩、责任落实不缺位。

  高水平法治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匡正运行规则。治国无法则乱。法治通过精确表达权责关系、清晰界定行为边界、科学设定运行程序,为治理主体履职提供刚性行为规范,确保全过程各环节在法律框架与规则体系内规范运行,从而避免社会治理的主观随意性。一方面,法治为治理执行提供行为规范。社会治理归根结底是实践行为,高水平法治凭借法律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将治理措施下沉至操作层面,通过严格的决策程序和科学的评估体系,确保治理决策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提升治理权威与公信力。另一方面,法治为治理监督提供权力规范。社会治理现代化强调全过程监督,无论是政府的行政权力执行,抑或是社会组织、经营主体的治理行为,都在法治的规范下进行,这种运行规范不仅提高了治理透明度,也形成了治理中的内在约束。

  高水平法治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长效机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难点在于持续性与稳定性。经验性治理往往难以复制,运动式治理也缺乏长效机制,而高水平法治凭借其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持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保障。一方面,高水平法治通过制度创新保障治理的适应性。现代社会变化快速,新业态、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必须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不断适应现实需求。高水平法治有效回应了这一治理需求,特别是在数字治理、人工智能监管等新兴领域,从而保障治理的长效性和前瞻性。另一方面,高水平法治通过培育法治文化激发治理的内生动力。长效治理不仅依赖外在规则,更需要内在认同。法治文化建设能够提升全社会的法治信仰,使法治从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形成全民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奋力开拓高水平法治护航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河南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和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承载区,社会治理任务艰巨繁重,场景复杂多元。面向未来,推动高效能治理,必须深刻把握法治与治理的内在逻辑,锲而不舍以高水平法治保障和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构建法治化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供给与治理需求精准匹配。立足人口流动、城乡融合、数字化治理等新形势,持续构建契合新时代特征的高质量法治化治理体系,实现制度供给与治理需求的高度契合、精准适配。一要推进治理规则系统集成。立足省情社情实际,着力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体系,使其与国家上位法协调配套,构建起覆盖公共安全、城乡管理、数字治理等多领域的治理规则体系。二要强化制度供给前瞻引领。依托省人大立法调研机制,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人工智能应用法律规制、社会组织规范化参与等社会治理的新兴领域和焦点问题上不断加强前瞻研判,以科学的制度设计引领治理方向。三要推动制度执行精准高效。在全省范围内探索推行“权责清单化管理+差异化制度供给”模式,推动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特点精准落地转化,确保法治真正有效回应实践关切,有效预判风险、疏堵点、促规范。

  强化基层法治治理能力,夯实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河南作为人口大省,承载着5.2万个村(社区)的治理重任,必须坚持重心下移、源头治理,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真下沉、实到位”,确保社会治理各项任务“纵向贯通、横向到边”。一要建强专业化基层法治队伍。深入实施“法治人才下沉计划”,在乡镇(街道)层面进一步配齐配强专职法律顾问、骨干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吸纳优秀法律专业人才投身县、乡基层法治实践,打造专业化与群众性有机结合的基层法治力量体系。二要健全融合化基层法治机制。深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大力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分配等易产生社会矛盾的事务中做到有法可依。三要深化“智慧法治”驱动基层治理创新。推动“智慧法治”驱动创新,探索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村(居)法律服务智能平台,深化整合河南政务服务网与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功能优势,努力打造“一网全链贯通式”智慧法律服务新模式。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决策与执行能力。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枢纽”,立足“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使治理行为在制度轨道上高效运行。一要健全机制,提升决策法治化水平。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基础。全面推行并细化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尤其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更新、土地流转、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必须健全公开透明的法定程序,确保每项重大决策都依法有据。二要规范执法,强化执行效能化保障。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是关键抓手。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推动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县、乡下放,解决“九龙治水”问题。同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执法行为全程可回溯、可监督,以公示公开之力倒逼执法公正高效。三要织密网络,夯实监督问责体系。强化法治监督与问责是重要保障。着力构建并完善涵盖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全链条监督体系,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行政执法评议制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升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法治生态,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打破“单一治理”模式,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一要激活主体,完善社会组织治理框架。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和分类监管机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在公益服务、社区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其在养老服务、乡村建设中的法律地位和权责边界,确保其规范发展同时激发活力。二要明确责任,推动企业践行法治要求。依靠法治手段,引导规范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安全生产等关键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使之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和协同力量。三要畅通渠道,保障公民有序高效参与。积极探索建立“社区议事厅”“村民法治恳谈日”等,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确保民意诉求依法、顺畅、高效地融入治理决策全过程。四要强化支撑,构建多元协同化解纠纷格局。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机制,在城乡基层广泛推行“法律明白人+专业调解员+网格员”协同联动模式,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线。

  (作者分别系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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