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内河航运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流域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服务对外开放、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具有重要作用。发展内河航运,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河南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作出的一项重点工作安排,也是推动我省运输结构优化、绿色低碳转型,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内河航运工作,立足河南连南贯北、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和地跨四大流域的水资源条件,不断发力航道和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24年底,全省航道通航里程达1825公里,港口吞吐量达6085万吨,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相较于水运发达省份,我省内河航运发展起步较晚,在通航能力、港口能级、项目建设、运输水平、安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多堵点卡点,迫切需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结合本省发展实际,制定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地方性法规,从全局角度统筹航道、港口的规划与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安全与应急,发展与保障等,发挥法治引领作用,为我省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内河航运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南昌为组长、12个省直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抽调业务骨干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一是梳理主要问题,召集部分省直单位、省属企业进行座谈,并在行业系统内征集内河航运领域重点问题、立法需求及相关建议,梳理形成问题清单,为条例进行制度设计提供重要参考。二是专题调研起草,2月份以来,先后深入周口、信阳、南阳、济源等地,召集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路运输相关企业、专家学者等进行调研座谈,并赴安徽、江西两省学习先进立法经验,明确立法思路,找准立法重点,认真做好条例起草工作。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及时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地市人大常委会、行业协会及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代表等重点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182条。四是充分研讨修改,围绕征集的意见建议,组织专班人员并邀请水运专家、相关企业等,逐条逐句进行研讨论证、修改完善,共采纳意见建议41条。11月14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作了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11月17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安全与应急、发展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共八章八十二条。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坚持发展引领,聚焦省委“两高四着力”决策部署,设“发展与保障”专章,规定临港经济发展、多式联运体系和开放平台建设、行业绿色智慧转型、运输服务提升、航运文旅融合等内容,引领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空陆数海”丝绸之路建设提供基础支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省内河航运发展实际,聚焦当前工作中面临的管理职责不清、体制机制不顺、要素保障不强、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强化制度设计,提高条例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特色突出,将我省由省级负责干线航道和相关港口投、建、运、养、管一体化发展模式以立法形式固化,强化干线航道、港口建设省级统筹能力,建立航道规划控制、用水联合调度、省际协调等制度,助力我省加快构建中部便捷出海水运通道。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管理体制机制问题。一是对干线航道、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的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明确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干线航道和相关港口的投、建、运、养、管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支线航道、其他航道和相关港口的投、建、运、养、管工作;在港口岸线审批、建设项目审批及监管、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断航申请、通航尺度管理等方面,均根据航道等级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内河航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航道、港口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二)关于要素保障问题。一是强化资金保障。明确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规定完善政府支持与市场主体投入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二是强化用地保障。规定航道和港口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供给。三是强化水资源保障。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航运用水联合调度机制,保障上下游航道通航水位衔接。四是强化人才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内河航运职业教育培训,支持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
(三)关于航道、港口养护与保护问题。一是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要求,对采砂和通航建筑物管理作出规范。二是明确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保持航道原有船舶通过能力及相关补救措施,并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改造、安全隐患排除等作出规定。三是要求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正常接收、转运和处置。四是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港口运行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安全管理问题。一是明确内河航运安全的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责任,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并强化水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三是强化桥区水域、渡口、客运等重点环节与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通航尺度发布、航行通告或警告发布等制度。四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统筹建设水上搜救基地,以及内河航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等规定。
(五)关于行业发展问题。一是设置航运水利融合、港产城融合、航运文旅融合等条款,推动内河航运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二是推动港口集疏储运及多式联运体系建设、港口一体化、省际协调协作等,提升航道、港口能级,促进协同发展。三是明确绿色航道、绿色港口建设、新能源船舶推广使用、岸电设施设置和使用、数字化智慧化发展等要求,推动行业绿色智慧发展。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