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4月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河南日报》 (2026年04月10日 第 06 版)

省人大常委会:

  3月30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内河航运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财经委、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内河河道功能与发展内河航运定位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内河航运工作应当立足内河河道功能定位,科学界定与防洪抗旱、保障生产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三条修改为:“内河航运发展应当确保防洪安全、生产生活用水需求,遵循畅通高效、绿色智慧、安全韧性、协同融合的原则”,并对第三十条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航道规划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增加航道规划的原则等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新增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一款,内容为:“航道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原则”。

  三、关于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内河航运航道、港口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上,应当科学评估,防范投资风险。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容为:“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并与第十九条第二款内容相衔接。

  四、关于船舶过闸收费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船舶过闸收费的有关内容。鉴于船舶过闸收费属于政府事权,不宜在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原第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船舶过闸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调整为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推动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推进交通运输、海关等单位协同配合等方面的内容,并作了13处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内河航运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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