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哲
《河南日报》 (2026年04月10日 第 06 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2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河航运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内河航运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赴周口市、信阳市、漯河市、平顶山市进行了立法调研。2月9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其中,共收到立法联系点意见6条,采纳2条。

  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财经委、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20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又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污染防治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发展内河航运工作中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控新污染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一是对《条例(草案)》中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进行集中规定,对条文顺序做了调整。二是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履行船舶污染防治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抛撒污染物或者废弃物”。三是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内容为:“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依法由责任人承担”。确保《条例(草案)》有关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衔接。

  二、关于内河航运行政执法权限问题

  在调研时,有的单位提出,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权限,确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第五条第二款,并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机构负责内河航运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干线航道和相关港口行政执法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支线航道、其他航道和相关港口行政执法工作”。

  三、关于内河航道和相关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目前省级层面正在研究制定审批权限调整政策性文件,合理划分省市权限,不宜在法规中作具体规定。为此,在专门征求省政府意见后,对第二十一条作了修改,第一款内容为:“航道、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二款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港口项目的统筹和研究论证,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建设时序”。

  四、关于内河航运与保障防洪抗旱、生产生活用水关系问题

  在调研时,有的单位提出,应当立足内河河道的功能定位,在发展内河航运的同时,注重内河河道在防洪抗旱、保障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作用。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以及航道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航运用水联合调度机制,在确保防洪安全、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保障上下游航道通航需求和水位衔接,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将第三款修改为:“在防汛、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报上下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因应急调度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上下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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