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献血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6年3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申黎明
《河南日报》 (2026年04月14日 第 06 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2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化解我省用血需求持续增长、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的实际问题,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制定《河南省献血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26年1月,法制委员会根据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法制委员会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书面请示。其中,收到立法联系点意见37条,采纳4条。3月上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建议,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赴许昌、南阳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

  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卫健委、省司法厅、省红十字血液中心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20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卫健委已经启动献血法的修订工作,建议《条例(草案)》在修改过程中,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中的“延长献血年龄”“缩短两次献血间隔期限”等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专题书面请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意见,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将《条例(草案)》中关于献血年龄的内容规定为:“提倡符合国家规定年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将关于献血间隔期限的内容规定为:“每次采血量及采血间隔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量、频繁采血”。这样规定既避免了与现行上位法的冲突,又方便与将来修改后的上位法做好衔接。

  二、关于献血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作为规范我省献血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应当明确献血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全省献血工作提供指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的重要论述,在第三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献血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自愿无偿、保障安全的原则。”

  三、关于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农工党、九三学社、医药卫生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法制委员会认真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有关内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血液全程可追溯,质量可监控。”

  四、关于无偿献血者的优待保障

  调研时,有血站的工作人员和无偿献血者提出,应当加大对无偿献血者的关爱、激励和褒奖,激发社会公众的献血积极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借鉴各兄弟省市的相关立法经验,在第五章激励与优待一章,充实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在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各单位给予无偿献血者人文关怀,制定无偿献血者优待奖励政策。”二是在第三十三条明确:“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鼓励推行电子无偿献血证、弘扬优良医德医风、扰乱献血秩序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献血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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