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申黎明
《河南日报》 (2026年06月07日 第 03 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3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更好服务于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司法厅、省供销社有关负责同志,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并发送各设区的市人大、省直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内容,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梳理,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具体修改意见5条,采纳2条。赴新乡市、濮阳市进行立法调研,深入县区、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中心)等,实地了解存在的问题和诉求。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又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完善。5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守刚带队,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征求意见。供销总社对《条例(草案)》提出5条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全部采纳吸收。5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和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总则第三条规定了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建议增加有关内容,进一步体现其基本属性和原则。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对《条例(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在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内容。二是在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在第三十条最后一款增加“积极维护成员社合法权益”的内容。

  二、关于供销社联合社与成员社的关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细化供销社联合社与成员社的关系,确保整个供销合作体系的系统性和稳定性。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第七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内容分别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与成员社的联合合作,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

  三、关于理顺社企关系和加强社有资产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理顺供销社和社有企业的关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一是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供销合作社应当理顺社企关系,形成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二是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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