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起草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工作,对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城市基层工作的领导,完善了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为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保障。《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1994年实施,距今已施行32年,对规范我省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现行实施办法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及时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有关立法工作。及时制定方案,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赴新乡、濮阳等市开展实地调研,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书面征求省纪委监委等24家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5月下旬、6月中旬分别召开座谈会,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多次修改。7月14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7月20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及说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我省现行实施办法共28条,不分章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和附则,共7章4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增加总则。根据实践发展情况,一是明确立法宗旨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城市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三是明确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四是增加表彰奖励条款,对在居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一是明确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二是完善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及其成员产生方式,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三是对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进行调整,明确要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居民,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增加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等规定。
(三)完善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一是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产生及职责,规定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依法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二是增加关于选民登记的规定,适应基层实际,明确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民、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依法参加选举。三是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明确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四)完善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一是调整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增加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规定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二是明确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召集,完善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的事项。三是规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制定、修改和备案有关要求。四是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的专门条款,规定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五)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一是明确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二是增加居务公开制度,明确居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和要求。三是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明确其成员的组成、人数和回避制度。四是增加对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六)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制度。一是明确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三是明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四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分级、分类培训工作做好保障。
(七)增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县、乡、民族乡、镇以及开发区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以上说明和《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