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7月31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3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大社会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关于两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一致性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有的规定存在表述不一致情况,如第十五条关于不得重复参加选举的内容,第二十条关于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内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坚持系统观念,严格对标上位法,兼顾我省城乡治理实际,对两部实施办法调整的3处类似情形作了一致性规定,对城乡情况确有差异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确保两部实施办法衔接一致。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实际。而且,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一致,没有原则性分歧,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已结束,下一步将在全省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拟将通过后的《实施办法》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利于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