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一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河南日报》 (2026年08月17日 第 05 版)

  省人大常委会:

  7月31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3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大社会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关于两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一致性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有的规定存在表述不一致情况,如第十五条关于不得重复参加选举的内容,第二十条关于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内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坚持系统观念,严格对标上位法,兼顾我省城乡治理实际,对两部实施办法调整的3处类似情形作了一致性规定,对城乡情况确有差异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确保两部实施办法衔接一致。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实际。而且,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一致,没有原则性分歧,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已结束,下一步将在全省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拟将通过后的《实施办法》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利于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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