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取得重大成果,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也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这些重要指示精神为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展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使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落实。二是贯彻执行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客观需要。去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正,进一步规范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职权,需要我们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及时将法律制度和规定落地生根。三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依法履职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作用的意见》。认真总结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将其上升成为法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质效,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保障。
因此,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套地方组织法等国家法律的最新修订情况,完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由法工委具体承办《条例》的制定工作。9月,法工委组织精干力量,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以及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上海、湖北等省市的立法经验,法工委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之后,经多次研究修改,法工委于10月中旬将《条例(草案)》发送至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厅局、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依托网络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16条,采纳3条。11月6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和河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有关法学专家,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11月10日,法工委召开办公会,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20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能力建设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在第二条规定:“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二是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在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三是明确了主任会议与专门委员会的关系,在第五条规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关于组织机构。一是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在第六条规定,省人大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八个委员会。二是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明确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九人,并有一定数量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三是在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辞职程序和职务终止的情形。四是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在第十一条规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三)关于工作职责。一是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在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对专门委员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系统规定。二是在第二十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届满时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作。三是明确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联系交流。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其他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座谈、培训等方式加强与省直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动,并注重对设区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四)关于议事规则。一是明确议事方式和程序,为专门委员会开会议事提供制度依据。规定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会前发送有关材料。会议议决事项,由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二是对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作了规定。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成员可以出席会议,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同时规定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关于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政治建设,建立学习机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经济、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二是提高履职水平。明确专门委员会应当完善相关工作规程,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平台,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持。三是强化履职保障。规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为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四是加强履职管理。规定专门委员会非驻会成员应当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