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上位法,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新形势,推进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以及立法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通过书面发函、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2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带队赴湖南省学习考察。法制委员会先后赴周口、洛阳、三门峡、南阳等地开展调研,听取政府有关部门、道路运输企业、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其中,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75条,采纳18条)。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26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道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对标对表省委关于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在条例中充分体现发展多式联运、综合立体交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容。二是将第四条第一款政府职责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优化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结构,提升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深化道路运输重点领域改革,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协同发展,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基础支撑。”三是增加了第十一条关于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规定,鼓励建设多种运输方式一体衔接的综合货运枢纽,发展多式联运和共同配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明确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多式联运的资金投入,保障土地供应,完善基础设施;鼓励国有骨干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多式联运的建设和运营。
二、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问题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要明确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了经营者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关注驾驶员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增加了第四十七条关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的内容。三是在第十九条增加了达到一定年限和公里数的车辆限制从事包车客运的内容。
三、关于支持和规范新业态发展的问题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要通过条例修订激发道路运输业活力,同时对新业态予以规范,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二是在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确定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当公开征求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三是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完善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我省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