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河南日报》 (2025年04月09日 第 08 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做好《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工作,我委提前介入,了解起草进展情况,先后多次与省交通运输厅、司法厅就《条例(修订草案)》的重点内容进行会商。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南昌带队到贵州省进行考察学习。10月下旬,我委分别赴新乡、焦作、信阳、驻马店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有关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还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此外还通过网络媒体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11月5日至6日,我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随后,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审修改稿和初审报告。11月18日,我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将《条例(修订草案)》及初审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道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最新要求,注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新业态新模式等道路运输管理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委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体例结构比较合理,内容较为可行,基本符合我省实际,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建议,我委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出如下修改:

  (一)关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运营补助等方式改善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有效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日常出行需求,让农村居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定。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增加了有关内容。

  (二)关于规范包车客运管理的问题

  有的部门和单位建议,我省2024年“3·19”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包车客运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包车合同造假的问题普遍存在,以包车的名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建议在条例中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到关口前移。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对应的罚则。

  (三)关于出租车定线运输的问题

  调研中发现,部分出租车超出许可经营的区域从事营运和定线运输,扰乱了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为切实维护各方经营者权益,推动我省定制客运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便捷的出行需求,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出租车规范管理的内容。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对相关情形作了规定,并对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从事定线运输增加了罚则。

  (四)关于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的问题

  有的部门提出,部门之间共享人、车、企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加强信用等方面联合监管,有利于更好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交通、公安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我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增加交通、公安等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车辆等相关数据及时共享和协同监管的内容。

  此外,我委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河南日报文件 08关于《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5-04-09 2 2025年04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