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方法论原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河南日报》 (2026年04月10日 第 12 版)

  □徐航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科学论断,确立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方法论原则。这一方法论深刻揭示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法治不仅是改革的制度边界,更是改革的推动力量;改革不仅是法治的实践基础,更是法治的发展动力。河南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将改革方法论转化为制度实践,在改革与法治、破与立、改革与开放、部署与落实的辩证关系中探索形成具有样本意义的法治化改革路径。

  以法治构建改革制度框架的合法性基础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首先确立了改革合法性的形式法治原则,即改革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得规范效力。这一原则的法律机理在于,法律作为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为改革提供了超越个体意志的正当性基础,确保改革不偏离人民利益的根本方向。同时,于法有据并非僵化固守,而是强调法律安定性与社会适应性的动态平衡,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改革预留制度空间,实现形式法治对实质法治的保障与促进。

  河南的实践深刻诠释了这一法理逻辑。在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领域,河南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通过完善地方性法规,清晰界定改革目标、权责配置与实施路径,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和稳定制度框架,有效规避“改革突破法治”的合法性危机。

  在维护法治统一前提下,河南积极争取国家授权试点,在自贸试验区、航空港实验区等领域先行先试,形成跨境电商监管、多式联运等制度创新成果。这种“授权—试点—推广”的法治路径,在确保国家法治统一的同时,为基层创新预留必要的容错空间,实现了法治刚性约束与改革灵活探索的有机统一。从制度机理看,河南注重将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规规章,赋予改革成果以法律确定力和国家强制力。这一法治固化过程,使改革成果从政策层面的“软约束”转化为法律层面的“硬规范”,确保改革红利持续公平惠及民众,实现了改革效益的长效化与制度供给的可持续性。

  以法治保障破立转换的秩序安全

  改革本质上是制度变迁过程,涉及旧制度破除与新制度建构的复杂转换。必须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这一制度变迁的连续性原理,即制度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稳定预期机制,其变迁必须保持必要的连续性和渐进性,避免制度真空导致的治理失序。“先立后破”是对制度变迁规律的自觉遵循,体现了通过法治手段调控制度更替节奏、保障社会秩序安全的治理理性。

  河南在落实中央关于传统产业转型、土地经营权流转、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等重大部署过程中,必须深刻把握“破立转换”的方法论要求,坚持“先立规矩后办事”的法治逻辑,预先通过立法明确新制度的目标愿景、规则体系与保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为旧制度退出设置缓冲地带,有效防范制度变革中的“硬着陆”风险。

  对于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的旧制度,河南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壁垒、行业垄断和歧视性待遇,精准拆除阻碍改革创新和市场活力的“玻璃门”,为制度创新扫清障碍。这种法治化“破旧”,既体现了法律对既有秩序的规范功能,又彰显了改革对制度缺陷的修复功能,实现了改革突破性与法治稳定性的辩证统一。就价值传承而言,河南的“破立”实践不仅是规则体系的更替,更是法治价值的赓续发展。在新制度构建中,强化产权平等保护、契约自由、公平竞争等市场法治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在民生法规中强化权利保障,在生态法规中确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这种价值引领,确保新制度兼具形式完备与实质正当,实现了制度更替过程中的价值赓续。

  以制度型开放塑造改革新优势

  改革与开放相辅相成,制度型开放是改革在更高层次的展开。必须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发展。在全球化深度发展的今天,法治作为制度竞争的核心要素,既要通过对接国际规则提升开放水平,又要通过自主制度创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在开放合作与自主可控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河南作为内陆开放高地,必须以自贸试验区、航空港实验区为制度创新前沿,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现代化,积极研究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结合省情依法进行本土化创新,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具有河南特色的贸易投资制度体系。这种法治化的规则对接,不是简单照搬外来规则,而是在主权框架内对国际规则的选择性吸收与创造性转化。

  在规则对接基础上,河南进一步优化涉外管理和服务流程,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机制,提升政务服务、口岸通关等领域的国际化、法治化水平。这种制度环境的优化,体现了涉外法治对国内治理能力的提升功能,通过对外开放引入先进治理理念,倒逼国内体制机制改革,形成“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优开放”的良性循环。值得注意的是,河南立足省情开展主动制度创新,在现代物流、种业振兴、黄河流域生态协同治理、华夏文明传承创新等优势领域,探索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规则标准,并将有效实践上升为可推广的制度规范。这种源于地方的法治创新,既服务于本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又为国家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贡献了区域实践样本,彰显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发展的地方探索路径。

  以法律责任机制保障改革部署落实

  “改革重在落实,也难在落实”。部署与落实的统一,涉及从政策宣示到制度执行的转化机制。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通过法律责任机制将改革部署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义务,以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这一机制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通过对行为后果的明确预期和责任追究,将改革压力转化为法定职责,构建起改革落实的法治闭环。

  河南着力构建这一责任法治机制。将中央重大改革部署,特别是“1+2+4+N”目标任务体系,精准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立法转化过程中,不仅阐明目标原则,更着重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探索对粮食产量、环境质量、公共服务覆盖率等关键指标建立可考核、可追溯的法律责任机制。这种“立法明责”策略,实质上是运用法律手段对改革任务进行责任固化,使改革从“要我做”的政策要求变为“必须做”的法定义务。

  为确保责任落实,河南构建融合立法监督、执纪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立体化监督网络。加强对涉及改革任务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改革任务、专项资金使用的精准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与第三方评估渠道。这种多维度监督体系,体现了法治监督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功能,是及时发现改革梗阻、纠正执行偏差、保障改革部署落实的法治利器。针对改革推进不力、落实走样变形等问题,河南启动问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特别强调在推进产业转型、征地拆迁、环境治理等复杂敏感问题时,必须坚守法治底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这种“究责问效”机制,通过法治化的责任追究传导改革压力、压实改革责任,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尊崇法治、善用法治,成为改革实干家和法治守护者,切实打通改革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系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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