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2025年10月1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做好《条例(草案)》初审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围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主动参与起草,发挥立法主导。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尽早提前介入,主动联系法工委的同志,组织关口前移,及时掌握起草情况、工作进度,同步有效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二是成立工作专班,搞好业务武装。严格落实教科文卫委员会立法工作专班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切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卫健工作的重要思想论述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各级关于做好献血工作的指示要求,加强对上位法条款和外省立法工作经验的学习借鉴。三是深入实地调研,听取民意呼声。立法调研组深入驻马店市血站、爱心献血点(血屋、献血车),以及市县医院、乡卫生院等现场深入调研,并组织相关基层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开门立法。10月上旬,向19个省直单位、17个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5家省级医院、42个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以及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和专家学者对收集到的165条意见建议,开展逐条研判论证,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11月1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及初审修改稿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条例(草案)》及初审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总体评价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卫生健康工作,强调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为做好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无偿献血是拯救生命的崇高公益事业,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999年9月,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促进献血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用血需求增长、人口结构变化、季节性血液紧张、献血点布局优化等问题,《办法》没有进行过全面的修订完善,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献血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将现行的实施办法调整为条例,并进行全面修订,以更好地规范我省献血工作,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
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认为,目前的《条例(草案)》围绕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献血工作格局,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提升献血参与度、完善采供血机制、强化奖励优待等方面进行了梳理规范,既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符合上位法要求,又结合本省实际,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总体上成熟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意见
为使草案更加完善,综合各方面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重点修改意见。
(一)关于加强献血工作组织领导的问题
有的单位建议第四条增加,“巩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自1998年我国全面建立无偿献血制度以来,全国无偿献血事业蓬勃发展,实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公民自愿无偿捐献。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交通等部门通力合作,红十字会、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广泛参与,全省采血量常年位居全国前列,无偿献血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卫健委、中宣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关于扩大献血者年龄范围问题
较多单位和社会意见提出,建议条例的第三条第二款“提倡符合国家规定年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修改为:“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公民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随着经济社会和卫生健康水平发展,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预期寿命均有所提升,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公民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江西省献血条例》也规定“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个人主动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五周岁”。教科文卫委认为,随着医疗保障和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55至65周岁符合健康标准的人群身体条件足以适应献血,还附加了健康检查的前提,既保障献血安全,也能满足部分高龄人群奉献爱心的意愿,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三)关于明确激励与优待措施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本省获得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对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适当优惠,有条件的予以免费”。较多单位提出,为了更好地激发公众参与献血活动的积极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加快落实“三免”政策,且目前有不少省份已率先落实,建议我省应加快跟进步伐,强化激励机制,鼓励无偿献血行为,加大优待力度,增加对献血者的奖励优待措施的规定,将条例中的“两免”修改为“三免”。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获得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
(四)关于扩大宣传主体范围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行业组织等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有的单位提出,青年群体尤其是大学生群体,是无偿献血的主力军,新冠疫情以后,这一群体的参与度有比较明显的下降,为了更好地发挥高校的宣传优势,与高校学生活动、宣传活动对接,同时为了充分调动青年大学生群体参与和支持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将“开设医学专业的高校”也纳入宣传普及献血知识的主体范围。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行业组织和开设医学专业的高校等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
此外,有的单位提出,为了扩大对无偿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主体范围,同时使表述更加规范,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
同时,还对《条例(草案)》内容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